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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解读 (3) — 东南亚之新加坡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08:18:13 点击量:

原标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解读 (3) — 东南亚之新加坡篇

东南亚各国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基于东南亚各国不同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东南亚各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上也存在着差异。目前,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均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柬埔寨、老挝、越南等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我们将一一详细介绍“一带一路”中东南亚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

(图片来源:新华网)

作为亚太金融、贸易、航运的中心,被誉为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平台和支点,新加坡也是东盟成员国里面较早表示支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近年来,中新经贸合作取得长足发展,两国经贸合作进入更为密切和成熟的阶段。据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经商处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对新加坡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42.05亿美元,占中国对东盟投资流量的45.2%,占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总额的28.9%。2017年1-10月,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8个国家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1.8亿美元,其中,新加坡是主要的流向国。2017年11月13日,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新加坡工商联)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联合举办了中新经贸与投资合作论坛在新加坡举行,共同探讨“一带一路”下的商机;2017年11月20日,中国和新加坡在新加坡举行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的中国高铁企业联合体承办的中国—新加坡高铁技术硏讨会,共同研讨“中国高铁关键技术及创新”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加坡一直被公认为东南亚国家中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致力于打造成为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中心。新加坡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华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新加坡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新加坡主要设有《专利法》、《商标法》、《注册外观设计法》、《版权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地理标志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作为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新加坡在司法审判中会参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同时,受到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新加坡法官也会参照英国判例对具体条款及其适用加以解释。新加坡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议》、《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一带一路路线图(图片来自网络)

专利及外观设计制度

新加坡《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创造,不保护实用新型,对于外观设计也是另设专门法进行保护。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制定于1994年,并于1995年2月23日生效,分别于2002年、2005年进行了修订,2014年2月14日《专利(修正)法》正式生效。《专利(修正)法》及其细则修改了原有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原有的“自我评价制度”,引入了判定可专利性的积极的审查授权制度。可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三大要件,即(1)新颖性,不能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被公开;(2)创造性,应构成对现有产品或工艺的改进,且改进具有非显而易见性;(3)工业实用性,能够被制造或应用于工业。对于专利申请,新加坡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重审查制。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期起计20年,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最多不超过5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专利权的无效和撤销问题上,不同于中国只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认定,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局和高等法院都有撤销专利的权利。

从2014年11月1日起,新加坡成为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网络试点项目的成员,允许来自全球的17个参与知识产权局彼此分享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申请者可更快更有效地通过新加坡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丹麦、俄罗斯和瑞典等国获取相应的专利。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始接受中文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为熟悉中文的发明人提供便利,将翻译费用推迟到PCT 进入国家的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新加坡开展专利布局。

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体现于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在注册机制上,新加坡对外观设计采“申请在先”取得制度。对于外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来两大要件:其一,具有新颖性,未于新加坡或任何其它地方注册或公开;其二,必须以工业方式应用于产品上。

商标制度

新加坡《商标法》首次制定于1998年12月,自1999年1月起施行,现行适用的是2005年修订版的《商标法》。新加坡对商标采用使用取得制度。在新加坡可注册的商标的类型较多,核心就在于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包括文字、颜色、外形等可视性标志之外,还包括声音、味道等非可视性标志,以及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非传统商标。除了真实善意的共存使用之外,任何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或相似将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商标将不得注册。对于恶意抢注的商标,新加坡商标法也将不予注册或进行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续展。若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完成后连续五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一旦取得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获得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要求禁令、损害赔偿金、所得利润(account of profits)等救济方式,对于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还设有法定赔偿金救济制度。

新加坡另设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相关国家必须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或是获新加坡政府指定为其地理标志可获保护的合资格国家,方可根据法律受到保护。此外,要获得新加坡保护的地理标志本身亦必须在其来源国取得保护。

新加坡最高法院(图片来自网络)

版权制度

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新加坡对于作品采自动保护制度。现行的2006年《版权法》中,作品的客体包括小说、计算机程序等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录像、电影、电视和广播、网络程序、表演等。版权人可获得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对于文学、戏剧、音乐和非摄影的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的70年,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至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历年届满后的70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新加坡版权法根据复制品数量设立了《版权法》与《注册外观设计法》分别保护的制度,即如果一件艺术作品的产品制作超过50件复制品时,就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应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注册为外观设计。

新加坡十分重视盗版的规制,例如,《新加坡版权法》对于在公共场所销售、展示或许诺销售,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占有任何盗版产品的人,警方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对其加以拘留。

行政和执法机构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成立于2001年4月,是隶属于新加坡司法部的一个法定委员会。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核心服务是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包括注册登记处理所有的专利、商标和在新加坡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提供更多的专利、商标和已注册外观设计信息。

值得称道的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在推动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上表现优越,提供多项增值产品和服务协助创业者和企业到海外发展,被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权威媒体《世界商标评论》评为“世界最创新知识产权局”的第二名。2017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为了支持创新者并让知识产权保护更易于负担而大幅降低了专利和商标申请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任何请求出具专利检索与审查报告的人可享受费用缩减。另外,利用商品和服务预批清单申请商标的品牌所有者将享受30%的折扣。

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上,新加坡提供了诉讼、仲裁和调解的争议解决方式,2009年新加坡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办事处,2016年,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推出调解促进计划,鼓励当事人选择利用新加坡调解机构解决纠纷。新加坡专利审查员做出的决定和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审查员受理案件后认为由法院处理更为适宜,其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处理。

结语

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于全球领先,众多跨国企业已经在新加坡展开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随着“一带一路”的逐步落实与发展,中国企业必然将面向新加坡市场。知识经济的核心价值在于不断创新,而创新的价值必须受法律保护才能不断驱动创新。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创新的环境也会进一步吸引中国企业走进新加坡,开拓海外市场。在中国企业计划开拓新加坡市场前,建议中国企业充分了解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具体程序规则,全面谨慎地开展新加坡知识产权情况的尽职调查,包括考察企业产品所涉及的技术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情况、企业的商标在新加坡是否已经被注册或存在在先使用等情况,以此避免侵犯他人已经在新加坡取得的知识产权。如果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不存在在先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在新加坡实施对自身智慧财产的保护。还有就是可以积极利用新加坡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司法机制,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仲裁和解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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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21 6109 7108

电邮: yma@orr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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